山西农业大学林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的公章监管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
第三条学院不具有法人资格,公章仅限于与校内其它单位(部门)发生工作联系时使用。公章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准用于影响和损害学校利益的经济活动,更不准用于集资、贷款、抵押以及带有经营性质或风险的活动及文件。
第四条公章的管理与使用
(一)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公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确保学院的公章使用不出问题。公章由学院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二)要规范公章的使用程序。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注明使用情况,经办人和监印人要签名。情况特殊的,批准使用公章的审批人须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名,以示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有责任对用印公文、证件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用印。
(四)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表格、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五)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将人员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因公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一律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院将视其情况报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