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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山西农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年03月02日 17:4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科研机构体制

????第一条??科研机构体制设置分院、所、中心三级,研究院一级机构基本上与教学单位的各学院相吻合,研究所一级机构则按有利于团队作战,一致的研究方向而确定,研究所下面视具体需要,可建立特色实体中心。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的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科研机构的领导体制实行两级管理,对于不跨院的科研机构,一般由学院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机构,或跨院、多学科合作的科研机构由学校直接管理(或委托学校职能部门代管)。相对独立的科研机构按性质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化管理制度的科研机构;二是由学校全部供养的事业型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的性质确定、编制设置、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按学校人事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机制

????第二条??研究院院长由各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直接担任,并随学校的干部聘任制度而轮换。研究院与学院之间的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由各学院院长负责平衡、协调。研究院院长要对各学院院长负责。研究院院长全面负责业务、行政工作,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自主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深化内部改革,解聘、辞退职工。研究所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可毛遂自荐,也可民主选举或由研究院院长推荐,公开竞聘,校长聘任,一般任期三年。每四年对院长或所长进行考核,合格者可续聘,研究机构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确具突出优势者不受年龄限制)。研究中心实行经理负责制.各级机构人员配置实行自下而上的优化组阁,各级管理实行由下对上的逐级负责制。

????第三条??科研机构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为主体,采取少量固定编制与大量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办法。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实行合理流动,特别在教学、科研、推广、开发人员之间可根据任务合理地流动和更新,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科研机构经学校同意后可聘请或雇请校外的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可吸收部分研究生为兼职助理研究人员,一切费用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第四条??科研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并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教学及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任务,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要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五条??科研机构在实行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中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并与校外农科教建设基地结合起来。

????第六条??科研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并围绕目标形成合力,进行重点攻关。拓宽对外学术交流渠道,广泛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七条??科研机构要与重点学科的建设相结合,能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互相促进。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形成持续培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八条??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并基本形成团结、和谐的学术梯队。

????第九条??科研机构应尽量利用学校已有的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扩建科研设施和用房时,要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要本着实用、节约原则不断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设备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应积极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攻关、高技术和科学基金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和开展有偿服务等,从多渠道取得经费支持。对某些软科学类机构,学校酌情予以适当补助。以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经批准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并逐步实行经济自理,两年后学校的资产可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价入股。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要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制度,加强科技档案、科技保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立科研机构评估制度,科研机构的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定期(3年一次)检查评估,对缺乏竞争能力,或争取不到重大科研项目或管理不善不能坚持研究工作,做不出高水平研究成果的科研机构,应在评估的基础上,由科技处提出报告,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务会议审定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建立研究中心与独立科研机构的申请审批程序与原则

????第十四条??筹建研究中心与独立科研机构的组织者,策划好以后可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申请书,详尽说明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科学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研和人才培养规划、现有工作条件、拟任命的学术带头人等。

????第十五条??科技处接到通知后,汇同人事处对筹建科研机构的申请书提出审查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论证评议后,由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公布筹建。如属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再相应上报。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的建立,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先启动试运转一年,在条件成熟时再审核批准正式挂牌。一般不设置研究方向相同或类似的机构,以避免人才、财力的浪费。鼓励支持建立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与其它科研单位、产业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合办科研机构时,应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协议(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报有关部门审批。合办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经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以此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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