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平稳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系、各部门、实验室和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设立“林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实验室相关工作负责人、系主任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1. 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2.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 审定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
4. 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等项目及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问题组织评估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6. 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 党政办是我院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2. 拟订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3. 组织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院系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 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
5. 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评比;
6. 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
7. 协助校级管理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明确各个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等;
2. 负责组织对实验室的仪器使用、安全卫生、仪器检查的相关记录进行定期检查。
3. 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辖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4. 负责组织对本系教师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 各实验室需建立完备的人员出入台账和危险品管理台账,填写实验室每周安全自查记录。对实验室临时来访人员,各实验室有义务对其进行安全告知。
第九条 学院应与各系和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出入台账和危险品管理台账登记,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实验室所属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的义务。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室准入制度
1.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系应根据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学院或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考核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2. 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系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1. 各实验室应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应急电话、实验室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需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2.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 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 党政办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党政办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
5.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进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 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应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按规范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 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2. 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需办理使用许可证,特殊岗位需持证上岗。
3. 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2. 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3.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接线板严禁串联使用,严禁置于地面上使用。
3.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5.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 配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2.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等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3. 各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4. 易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钢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漏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气体钢瓶应竖直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 气体钢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操作规程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向所在系、党政办、校财务资产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隐瞒不报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系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院,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对瞒报、延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追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后,所在系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
第三十条 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