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22〕34号
第一条为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是指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本办法所称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设置,须依托学校现有的本科专业,开设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原专业原则上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未中断正常招生,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辅修教学要求。
第四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院(以下简称辅修学院),每年3月份前向教务部提交申请,并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辅修学院应根据相应主修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经教务部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应安排30学分左右的课程;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应安排50学分左右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其中毕业论文(设计)不低于6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课程设置应包含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所有核心专业课程。
第七条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学期。学校每年11月中旬发布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报名通知,接受学生报名,并同时缴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只限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八条收费标准按相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如中途退出、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或中途退课者,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条件:
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无纪律处分记录;按主修专业学制,其所在年级剩余在校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与主修专业同质要求,同质管理。辅修学院应合理安排教学活动,使学生可以主修与辅修兼顾。辅修学院根据教学资源确定课程的容纳人数、根据实际报名的人数确定教学形式(单独编班或随班听课)。同一专业招收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可在双休日或假期单独开班。
第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学籍仍归主修学院管理。辅修学院负责相关辅修教学计划的安排和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的辅修课程与其已通过的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时,经辅修学院同意,需选择其他课程代替此课程进行修读。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辅修学院另行安排考试考核。学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应重修,重修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辅修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修读时间与主修专业同步。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学生如因休学等暂时中断学习的,可保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一年。由于各种原因中途放弃者,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修的学分不计在学生毕业规定需要的学分之内。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辅修学院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成绩合格,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且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当超过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时,仍未达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已修读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可申请转换为主修专业的跨专业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4学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山西农业大学试行主辅修专业的暂行规定》(校行字〔201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