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农大行字〔2022〕3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办主任、系主任、系副主任、分团委书记、分团委副书记和年级辅导员。
第三条本科生学业导师的选聘由学院结合毕业论文、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等工作组织开展,一般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大类专业分流后进行。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结合专业调配的方式进行,导师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按《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农大行字〔2022〕35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每位导师指导的年级学生数不超过6名。导师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直至学生毕业,定为1个指导周期。教师指导学生的《林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日志》按每名学生单独整理成册并存档。指导周期内确需更换导师的,由学生事先联系好拟接收导师,并与现任导师协商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经学院审批后,报校教务部备案。《林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日志》同时移交。
第五条导师每学期与学生交流至少4次,做好工作记录和学生评价工作。每个年级学生的指导周期结束后,学院教务办公室将每名学生的《林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手册》收回存档。
第六条学生要主动联系导师,结合导师指导和交流情况,做好学业记录、个人学习成长记录和阶段性总结。学业导师对学生的评价纳入学生的考核指标。
第七条学院做好本科生学业导师的考核工作,成绩由学生评价(占50%)、导师自评(占20%)和学院评价(占30%)三部分构成。学业指导产生的工作量和考核结果纳入导师年度业绩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按《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农大行字〔2022〕3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
本办法由林学院负责解释。